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芗城区开展生猪养殖污染整治 未使用猪粪固液分离机不得新建扩建养殖场



猪粪固液分离机

芗城区开展生猪养殖污染整治 未使用猪粪固液分离机不得新建扩建养殖场

芗城区开展生猪养殖污染整治 未使用猪粪固液分离机不得新建扩建养殖场

根据漳州市政府重新划定的生猪养殖区,芗城区仅有 禁养区 和 禁建区 ,没有 适度可养区 。故在整治期间及整治完成后,一律不准抢、新(扩)建养殖场,一经发现,将视同 两违 行为,政府部门将予以拆除并追究相关责任。
  具体要求,关闭 禁养区 内所有养殖场,分两期整治。一期,即漳州市政府新划定的 禁养区 ,要求今年8月底前全面完成关闭。二期,整治区域于省道、国道等重点道路两侧50米范围,村庄内、居民区四周100米范围。今年下半年开始全面关闭。
  利用猪粪固液分离机, 禁建区 养殖场要达到零排放。污染整治不到位,未使用猪粪固液分离机的处理至今无法实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的生猪养殖场,限于2014年年底前完成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应通过环评验收。对无法通过环评验收的,予以关闭。
  同时,芗城区决定实行以奖代补形式,对关闭养殖场给予适当补偿。补助范围:辖区内污染整治未到位,无法达标排放或零排放并依法在规定内自行关闭的生猪养殖场。但九龙江沿岸1000米范围内禁养区(2009年已整治完毕)未关闭、拆除的,不享受财政补助。
   禁养区
   禁养区 是指漳州市区、集镇中心区、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域;九龙江流域上游相关区域;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含村级人饮水源)、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集中区。
  政府划定的 禁养区 内,如九龙江西溪、北溪(芗城段)沿江两岸各1000米; 三湘江 沿岸、周边及上游; 中、低排 、 九十九湾 、 恒坑支流 等小流域沿岸500米范围;重点道路两侧50米范围;村庄内、居民区四周100米范围,以及国家或地方法律和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上述区域严禁从事一切畜禽养殖活动。
   禁建区
  生猪规模养殖场,必须利用猪粪固液分离机采取 固液分离、雨污分离 ,并按每5头猪配备1立方米沼气池,6立方米生化池(氧化塘);每10头猪配备1立方米粪便堆场,2亩消纳粪便土地,同时配备15立方米以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池,达到国家、地方规定的强制性污水排放标准,利用猪粪固液分离机实行种养结合的生态养殖模式,实施养殖污染全过程综合治理,实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并通过环评验收,方可继续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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