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就贯彻落实通过鸡粪固液分离机《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进行部署
近日,学习贯彻《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贵州分会在省政府召开,贵州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政府法制办、省农委,就全省如何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做出了部署。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于2013年11月11日发布,是我国农业环境保护领域第一部国家级的行政法规,并于2014年1月1日施行。贵州将采取严格的污染管控及治理措施,切实保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落实到位。
贵州要求,在划分畜禽养殖区方面,县级环保、农业管理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结合各地实际,科学划定畜禽养殖区、限养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由市(州)汇总后,报省环保厅、省农委备案,划定工作应在2014年6月前完成。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 三同时 制度,通过鸡粪固液分离机全力推进畜牧养殖业污染防治工程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作为贵州省 环境保护十二件实事 之一,在2015年前通过鸡粪固液分离机建成480个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
贵州还将建立完善畜禽养殖业污染减排激励机制。各级环保、农业部门要结合国家和省级鼓励、扶持集约化养殖业发展的规划、政策、积极研究制定本辖区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 以奖代补 、 先建后补 政策,对植物成效突出、示范推广作用明显的禽养殖项目,给予一定政策优惠与资金扶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鸡粪固液分离机优先开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物综合利用、有机肥生产等示范项目建设。
在日常监管方面,要求各部门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通过联合执法,专项执法、日常监督等方式,重点对畜禽养殖大县区域内禽畜养殖场(小区)、已享受资金补助但未建设污染治理设施,以及污染导致群众上访的畜禽养殖场(小区)进行专项整治、限期整改,督促其落实和完善污染治理措施,并符合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要求。
近年来,贵州省畜禽养殖业迅猛发展,但由于发展无序,治污措施滞后,未经过鸡粪固液分离机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已成为我省农业污染首要来源。贵州省结合《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制定的相应措施,就是要从根本上突破当前贵州省农业可持续发展面临的资源和环境瓶颈,切实解决畜禽养殖造成的污染问题,此举对农村综合环境的治理以及生态的改善具有积极的意义,是贵州在践行省委省政府 四在农家 美丽乡村 决策部署的发展道路上踏出的坚实一步。